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修正《清室优待条件》

宣统三年(1911年)八月辛亥革命爆发,1912年2月12日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宣布退位。民国政府给予的优待条件共分甲、乙、丙三项:

甲,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

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,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优待条件如左:

第一款,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尊号仍存不废,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。

第二款,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岁用四百万两,俟改铸新币后,改为四百万元,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。

第三款,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暂居宫禁,日后移颐和园,侍卫人等,照常留用。

第四款,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其宗庙陵寝,永远奉祀,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。

第五款,德宗崇陵未完工程,如制妥修,其奉典礼,仍如旧制。所有实用经费,均由中华民国支出。

第六款,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,可照常留用,唯以后不得再招阉人。

第七款,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其原有之私产,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。

第八款,原有之禁卫军,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,额数俸饷,仍如其旧。

乙, 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

1.王公世爵,概仍其旧。

2.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。

3.皇族私产,一体保护。

4.皇族免当兵之义务。

丙,关于满、蒙、回、藏各族待遇之条件

今因满、蒙、回、藏各民族,赞同共和,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:

1.与汉人平等。

2.保护其原有之私产。

3.王公世爵概仍其旧。

4.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,设法代筹生计。

5.先筹八旗生计,于未筹定之前,八旗兵牟俸饷,仍旧支放。

6.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,一律蠲除,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。

7.满、蒙、回、藏原有之宗教,听其自由信仰。